1998年12月初,时任大连市金州区金龙家电公司经理的王义成,向大连市金州区农业银行申请开出900万元银行汇票带往河北保定,在保定市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开立“127”个人特户(不进入流通,不计利息),以做经营资金之用。后来,因业务没有谈成,王义成要求将其900万元资金调回大连,但保定市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却表示不予支付。并擅自将900万元的特户资金以他的名义转存为个人定期储蓄。王义成立即指出,这是违规操作,要求其马上改正,但遭到对方无理拒绝。1999年5月,王义成起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定市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立即支付其所存全部资金及存款利息。
法院认为,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未经王义成同意擅自将特户款转为个人定期储蓄属违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1999年10月14日做出判决:保定市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兑付原告存款900万元及赔偿金;案件受理费57602元,由被告负担。
然而,该判决至今未能执行,诉讼费也一直由王义成垫付。更让王义成感到蹊跷的是,即便个人特户的进账单据改为他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该储蓄存单也早于去年底到期,但王义成多次要求取款仍被拒付。王义成说,因为900万元的纠纷,企业运转十分困难,再拖下去,不仅他的企业濒临破产倒闭,100多名员工也将失去生活保障。
3月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张估平说,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如今已经成了空壳子,因管理不善,其债务累积已高达上千万元,因此无法向储户兑付。而且,因兑付纠纷,红星城市信用合作社已成为至少五六起案件的被告,其中,判决无法执行的最长已达4年之久,但同时该信用社的债权又大于债务。据了解,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保定市其他几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涉及众多储户的利益。
(《中国消费者报》2001.3.7)